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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清洗劑VOCs國家標準的解讀與應對
      關于清洗劑VOCs國家標準的解讀與應對
      第一部分 關于標準內容的解讀
      GB38508-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是一部強制性國家標準,由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202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這個標準的施行是從事化工清洗行業研發、生產、銷售的企業,以及各清洗劑使用的廠商都不能回避的問題。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產品的最高標準,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國家大力治理環境的國情下出臺,必然會給整個清洗行業帶來新一輪的規范化升級,積極應對新標準也是提升企業綜合實力的最好的機會。
      本標準規定了清洗劑的產品分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限值要求,檢驗方法和包裝標識;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生產和服務活動中生產、使用的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清洗劑;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用清洗劑。
      本標準VOC定義:指在標準大氣壓101.3kPa下,初沸點小于等于250℃,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從環保意義上的定義是指活潑的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對環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揮發性有機物。其實從安全的意義上也可以定義為對人體健康、對動物、植物的正常生存有巨大影響的揮發性有機物。它包括:烷烴類、鹵代烴類、芳香烴類、烯烴類以及醇類、醚類、醛類、酮類、酯類、胺類和石油烴化合物、氧化物類、氮化物類等等。
      本標準規定了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型清洗劑這三個類型清洗劑產品的VOC限值要求:
      表一:清洗劑VOC含量及特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值要求

      項     目限值*
      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
      VOC含量, g/L     ≤50300900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總和%≤0.5220
      甲醛, g/kg   ≤0.50.5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總和,%  ≤0.512
      注:標“—”的項目表示無要求。 
       
       
      表二: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劑限值要求

      項     目限值
      VOC含量,g/L≤100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總和,%  ≤0.5
      甲醛,g/kg  ≤0.5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總和,% ≤0.5
       
      表三:本標準所規定的特定限制物質的依據

      限制物質限制依據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第一批)、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
      甲醛《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第一批)、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中附件2《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中附件2《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表四:本標準所規定的特定限制物質的試驗方法

      測試項目測試方法
      水含量,g/LGB/T6283
      VOC含量,g/LGB/T13173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總和,%GB/T23992
      甲醛含量,g/kgGB/T23993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總和,%GB/T23990
      本標準對于產品包裝和標識的要求: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的清洗劑產品應在包裝標志上明示所屬清洗劑類別,符合低揮發性清洗劑要求的可明示為“低VOCs含量清洗劑”,含有VOC含量計算公式中可扣減的物質時,應明示可扣減物質的名稱、含量和檢測方法。清洗劑產品應在包裝標志上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產品工作狀態下的使用配比。
       
      第二部分 關于標準實施后的應對
      隨著標準實施日期的接近,對于該標準的應對也迫在眉睫。除“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領域的“清洗劑”外,工業生產和服務領域所使用的“清洗劑”產品都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清洗劑是否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由清洗劑生產企業根據企業情況綜合判定。生產企業無論是由企業所屬實驗室自行檢測,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都不能改變企業對其生產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一般地,執法部門的判斷會以第三方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結果為判定依據的。
      國家強制標準不同于推薦性國標或行標,它就是國家的一種法規,一旦發布實施,就必須執行,如果企業不執行就如同不執行法律一樣,會受到當地(生產地、使用地或運輸途徑地)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修訂) 》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凡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貿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或國外受貨人有愿購證明,也不準放行出口。根據強制性標準檢驗評定不合格的進口商品也不準進口,經檢驗出證后供有關單位辦理退貨、索賠。
      綜上所述,從事生產工業清洗劑的企業,對于不涉及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領域的清洗劑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均需要滿足此標準的要求,從源頭上進行控制。
      VOCs的控制分源頭控制、過程控制、末端治理三個階段,本標準只負責源頭控制、屬于源頭預防,源頭不符合即為不符合,與過程和末端無關。但對于從事工業生產使用工業清洗劑的企業,同樣應加強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提供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作業環境,將廢水、廢氣、廢渣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效處理。以下是對VOCs處理的一些方法供參考:
      1、活性吸附法
      在活性炭吸附應用最多。通過吸附系統,不僅可以使VOC濃度大大降低,實現廢氣達標排放,而且吸附后通過氣體解吸,收集物可回用于生產。
      2、燃燒處理法
      VOC為有機有機氣體還要經過安全論證。此法處理比較完全, 基本可以把VOC 轉化為CO2 、H2O。
      3、吸收除氣法
      因VOC一般都溶解于柴油或200#汽油等有機溶劑,可用柴油或200#汽油吸收VOC,吸收后的溶劑可用于燃料或吸收率更低。
      4、冷凝收集法
      對反應釜高溫有機氣體可采用冷凝收集,先用直冷凝再螺旋冷凝,該法除氣效果明顯 , 易操作、運行成本低,但對低沸點氣體效果不佳。
      5、生物處理法
      有機廢氣的生物處理是最經濟有效的方法,效果好、運行費用低于任何一種處理方法,安全、易操作。VOC的生物濾池,運行效果都很好。間接生物處理法是用水或弱堿液吸收VOC,其中含有的醇類、醛類等物質易溶于水,吸收后的廢水再用生物降解,使廢水達標排放。植物凈化法就是廠區內增加綠化面積,利用綠色植物吸收和轉化大氣中的污染物來凈化空氣,這種方法適用于大環境低濃度的污染。
          希望通過上述解讀,能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該國家標準,并且從容應對該標準的實施,對地球環境的更加美好貢獻出我們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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